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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為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上 訴 人 戚其信 被 上訴人 利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孟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請求為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 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