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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02號 上 訴 人 陳傳芳 被 上訴人 鑫順元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盼勳 被 上訴人 廖村益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 訴字第1702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捌仟伍 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肆佰肆拾捌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