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文瑞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鞍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74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80,3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