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黃德暉 被   告 千億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3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 見本院卷第35、4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 至61頁),其訴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