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號
原 告 黃德暉
被 告 千億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書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3日
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為憑(
見本院卷第35、43頁)。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55
至61頁),其訴自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