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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5號 上 訴 人 簡伯諺 訴訟代理人 吳純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昇通運有限公司間就返還車牌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