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2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益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
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
告新臺幣(下同)408 萬4,133 元,
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0
8 萬4,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1,491 元(肆萬壹仟肆
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 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