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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7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8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益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信欽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 代理人 戴君容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 告新臺幣(下同)408 萬4,133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 8 萬4,1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 萬1,491 元(肆萬壹仟肆 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