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車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翰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804號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0,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