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士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翰綸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沛婕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1804號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93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3 萬0,1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