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5號 抗 告 人 蔡顯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承順合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前開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