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84號
原 告 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優待
訴訟代理人 蔣正華
被 告 何禹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被告請自行偕同出租人施敏娟到庭說明出租過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