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 告 旭康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吉
訴訟代理人 張銘峰
律師
被 告 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訴訟代理人 蔡惠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