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治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康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82,9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