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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7號 上 訴 人 兆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康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82,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