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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所有物返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1號 上 訴 人 堡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源 被 上訴人 李耿豪       李彥騰       圓霖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11,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