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郭秀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 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