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郭秀卿
被
上訴人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麗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9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
逾期
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參,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