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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郭秀卿 被上訴人  遠景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 月1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 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9年3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 逾期未補正,則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足參,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