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張一鳴
訴訟
代理人 張穎芬
張穎文
被 告 全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賀
訴訟代理人 吳星佑
複 代 理人 謝勝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0行「元、」後應增載「車輛修
理費用3 萬7,000 元」、第1 頁第31行「77萬6,443 元」後
應增載「-3 萬7,000 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0行、第5 頁第10行及第23行中
關於「97萬1,154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3萬4,154 元」
。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