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張一鳴 訴訟代理人 張穎芬       張穎文 被   告 全宥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忠賀 訴訟代理人 吳星佑 複 代 理人 謝勝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0行「元、」後應增載「車輛修 理費用3 萬7,000 元」、第1 頁第31行「77萬6,443 元」後 應增載「-3 萬7,000 元」。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 頁第30行、第5 頁第10行及第23行中 關於「97萬1,154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93萬4,154 元」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8 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