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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原   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芝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律師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就被告於民 事準備㈡狀所載康是美108 年1 月至6 月各月份之退貨及扣款中 之扣款費用明細部分,區分何者屬於本件「瑞士阿卡蘭化妝品經 銷合約書」第5 第1 項所稱之費用,何者屬於同條第2 項應經甲 方同意之促銷提報費用,並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7 日內提起準 備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