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原 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欣芝
訴訟代理人 李昊沅
律師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訴訟代理人 徐豪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4 月21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兩造應就被告於民
事準備㈡狀
所載康是美108 年1 月至6 月各月份之退貨及扣款中
之扣款費用明細部分,區分何者屬於本件「瑞士阿卡蘭化妝品經
銷合約書」第5 第1 項
所稱之費用,何者屬於同條第2 項應經甲
方同意之促銷提報費用,並於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7 日內提起
準
備書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