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欣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9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部分之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