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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19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赫蒂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芝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紐連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96號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1,6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9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