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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合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扶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瑞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 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