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合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子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金扶輪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瑞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
30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0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18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