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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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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蒼林 被 上訴人 陳錡玉色       陳慧真       陳世庭       陳漢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1,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