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 年度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良峰塑膠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許蒼林
被
上訴人 陳錡玉色
陳慧真
陳世庭
陳漢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1,25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54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