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9號
原 告 楊歐陽秀媚
訴訟
代理人 楊孟庭
被 告 黃銘義
金大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聲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宗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
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