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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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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39號 原   告 楊歐陽秀媚 訴訟代理人 楊孟庭 被   告 黃銘義       金大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聲華 訴訟代理人 吳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 四時五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