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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1號 原   告 林明仁 訴訟代理人 甘義平律師 被   告 福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權 訴訟代理人 丁章國       柴健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就原 告一再主張「共有公設面積涉灌水25.18 ㎡出售」乙事具體答辯 ,並就原告關於上開共有公設部分之買賣,其效力應歸無效,或 已該當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侵權行為等要件之主張,詳為表 明所為答辯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