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1號
原 告 林明仁
訴訟
代理人 甘義平
律師
被 告 福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權
訴訟代理人 丁章國
柴健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被告應就原
告一再主張「共有公設面積涉灌水25.18 ㎡出售」乙事具體答辯
,並就原告關於
上開共有公設部分之買賣,其效力應歸無效,或
已該當
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
侵權行為等要件之主張,詳為表
明所為答辯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