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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創意家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慶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2172號返還消費借貸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9萬9,9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3,05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