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文傑即邱文傑建築師事務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大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瑞昌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232號請求返還酬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