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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酬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文傑即邱文傑建築師事務所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新大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232號請求返還酬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