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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   告 董姿儀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王緯貞律師 被   告 維爾品牌整合行銷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梁尚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4 年間無償接受潘朵拉醫美診所提供1.卡麥拉 下巴手術與2.玻尿酸施打二種診療項目,由被告維爾品牌整 合行銷設計有限公司(下稱維爾公司)拍攝診療過程照片, 供該公司作為潘朵拉醫美診所行銷宣傳之用;然被告維爾公 司除攝影紀錄上開二種診療項目診療過程外,同日另要求原 告前往新華牙醫診所,配合黏接牙齒績正托槽並拍攝照片, 原告當時雖同意紀錄拍攝,惟僅授權被告維爾公司使用下巴 手術與玻尿酸施打照片,用於潘朵拉醫美診所行銷同種診療 項目之用,但並未同意該公司得將原告照片用於新華牙醫診 所之宣傳。 ㈡嗣原告於107 年10月上網發現,被告維爾公司於網路平台「 隨意窩」、「部落客」、「City talk 」、「城市通」、「 新浪部落客」、「Google +」、「Blogger 」、「優仕網」 、「Word press 」、「Zroorz」、「Top school」、「部落 新世界」、「痞客幫」、「PChome」等14個社交網站,刊登 使用原告照片經營部落格之網路文章數十篇,內容除了原告 在潘朵拉醫美診所之體驗手術照片及他人代撰見證文案外, 並有台中旅館住宿、高雄異國美食、台中牙齒矯正、網拍熱 賣小物、八豆食府、台中綠光森林小棧、簡易6 戰式保養、 南投埔里酒廠、阿嬤治感冒偏方、7 個不用花錢美容保養、 嘉義民雄肉包、新竹黑貓包、新竹城隍美食、指甲修護保養 、台中飄眉、台中韓式彩妝、小珊珊迷你小火鍋、高雄235 巷義大利麵等介紹內容,均非原告授權使用原告照片之用途 ,而網頁下所載行銷公司連結,可直接導向被告維爾公司網 頁;其中宣稱原告於新華牙醫診所進行牙齒矯正之文案更為 憑空捏造;實則,原告早於97年至99年間即另於其他牙醫診 所完成牙齒矯正之完整療程,根本未曾在新華牙醫診所進行 牙齒矯正診療項目。上開部落格文章中指稱原告暱稱分別為 Lindsay 、imlindsaylin、何甜甜,並以原告視角敘述全然 非原告親見親聞之體驗內容,顯係盜用原告名義發表不實網 路文章,自此原告始驚覺肖像權、人格權已遭嚴重侵害,被 告維爾公司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梁尚喆係被告維爾公司為系爭侵權行為當時之代表人, 亦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連帶賠償責任,並聲明:被告 應連帶給付新臺幣30萬及利息,並應停止所有以原告名義、 照片所為之網路活動,並撤除所有相關網路文章。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判例要 旨:「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 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 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故原告居住地新北 市○○區○○○路○ 段○○○ 號6 樓,亦為網路資訊傳播所及 之地,構成一部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鈞院自屬有管轄權之 法院。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 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段、第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關於合意管轄 之約定,除專屬管轄或當事人另有併存管轄之約定外,得排 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院查: ㈠法院調查管轄權之有無,係由法院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為 基礎,依職權判斷。法院雖並不以原告實體請求是否確屬成 立為斷,惟法院並不受原告法律上見解之拘束。亦即,若原 告未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客觀事證,而任意聽由原告指 定管轄法院,則法院土地管轄之抽象原則,將受到恣意操控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之立法理由:「查民訴律第 27條理由謂不法行為,乃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 也。不法行為地,係指實行不法行為之地而言,抑係指發生 不法行為結果之地而言,學說不一,然在實行不法行為之地 ,證明其有不法行為,較在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地為易,故 本條以行為地定審判衙門之管轄」,足見立法當時對於因侵 權行為涉訟者,係採以侵權行為地而非侵權結果地之法院為 管轄法院,亦即就侵權行為之「行為地」係指「實行不法行 為地」,不及「發生不法行為結果地」。至最高法院56年台 抗字第369 號判例,雖認侵權行為實行地及結果發生地均屬 行為地。然上開判例所生之個案具體事實乃係「侵權行為結 果發生地」實係行為人實行不法行為致發生不法行為結果之 「行為地暨結果發生地」,並非「單純之結果發生地」,是 就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應適度限縮解釋,以「實行不法 行為地」或「實行不法行為暨結果發生地」作為管轄權有無 之判斷標準,不得再進一步擴及至「單純之結果發生地」, 否則形同另創法律所無之管轄權判斷依據,有違該規定之立 法目的。況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立法時,網際網路 等傳播工具尚未發展,現今科技日新月異,憑此為媒介發表 言論所得接收之範圍無遠弗屆,倘未適度限縮解釋,明確釐 清上開規定所稱「行為地」不包括「單純之結果發生地」, 將可能導致此類侵權行為事件僅因原告片面主張在任一地點 接收網路言論,動輒全國各地法院均取得管轄權,無異使管 轄權規定形同虛設。為免民事訴訟法對於劃分管轄權所保障 之被告應訴便利性原則遭架空,造成原告濫訴並任意創設對 己有利之管轄權,致被告遠赴法院苛受應訴負擔之弊,在網 際網路侵權行為事件中,自應以構成侵權行為要件事實之全 部或一部與法院管轄之地域間有直接或最重要之牽連關係者 為限,如被告連結網路散布流言之行為地、網路交易平台架 設所在地、傳送電腦病毒造成特定電子設備癱瘓之結果地等 ,始能認定該管法院所轄地域屬侵權行為地而有管轄權。倘 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與起訴法院管轄地域間無上開特殊性可 言,僅有間接關係或常出於偶然不確定,或為原告空泛主張 管轄原因事實而未經釋明者,該法院即無管轄權,應回歸民 事訴訟「以原就被」原則為管轄權之認定,以避免一造濫訴 致令他造遠赴他法院苛受應訴負擔之弊。 ㈡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 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 獲得及時有效救濟。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之權利,不 得剝奪之,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 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 定法官承辦,以干預審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98年10月16日 釋字第665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申言之。不同法律領域案 件管轄法院的確定,例如民事、刑事、行政法院各有審判之 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又同一法律領域的法院管轄的確定, 審判庭的組成、具體案件的分配等,亦應該依據抽象、普遍 適用的一般規定決定,亦即案件管轄法院之分配,應有抽象 的規範以資遵循,而不應受人為恣意操控,以符合正當法律 程序及法之明確性要求。故民事訴訟法上所定之管轄分配原 則,除符合合意管轄規定外,不容原告任意擴張解釋抽象法 規而選擇管轄法院,以避免侵害被告訴訟上之防禦,並形成 不便利之法院。查被告維爾公司於108 年2 月19日具狀提出 原告於105 年1 月7 日簽立之「肖像權轉讓與免費體驗微整 、整形課程協議書(潘朵拉美學整形外科整所)」,於第7 條約定:「如因本切結書涉訟,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故該法院即生排斥其他法院管轄之優先適用 效果。 四、綜上,原告僅以部落格文章與照片,即主張其設新北市○○ 區○○○路○ 段○○○ 號6 樓,為本件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 自嫌無據;否則,如容認原告任意指定選擇損害結果發生地 ,則全國各地方法院均將受其起訴之拘束,不啻承認訴訟法 上土地管轄之抽象規範,將受人為恣意操控,故應以被告住 所地即合意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本件管轄法院,並依 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