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05號 上 訴 人 仟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秉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勝交通有限公司、陳泰良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 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3,2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