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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1號 原   告 鼎鉅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真 訴訟代理人 李淑蕙 被   告 榮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