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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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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邱彥欽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陽政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連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邱彥欽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380,7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2,141元,未據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邱彥欽繳納;又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陽政機械 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083,6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5 36元,亦未據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陽政機械有限公司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兩造分別於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