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63號
上 訴 人 謝培倫
德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
代理人 李基福
被
上訴人 陳怡菁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63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8,156 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1 萬4,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