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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63號 上 訴 人 謝培倫       德山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之 法定代理人 李基福 被上訴人  陳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3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8,156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 萬4,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