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久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璜
原 告 Kosyuha Machine co.,Ltd(高周波工業株式會社
)
法定代理人 奧澤俊夫(Toshio Okuzawa)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趙璜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
律師
被 告 慶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增沛
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