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慶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增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塑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01,684元【即原判決
主文第1項1,762,131元+第2項1,53
9,553元(即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1:31.16換算折合為1,539,553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