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慶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增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塑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 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301,684元【即原判決主文第1項1,762,131元+第2項1,53 9,553元(即依原告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 金現金賣出匯率1:31.16換算折合為1,539,553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