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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4號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原告之簽名、 蓋章或提出委任蘇奕全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正本件 起訴之請求權基礎(即依何法律關係而為請求),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法院 為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款、第69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5、6款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依其起訴狀所 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非具體明確,尚無從得知其 提起本件訴訟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之相關法條規定 為何;又其民事起訴狀內僅有訴訟代理人蘇奕全律師之印文 ,應屬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之情形,惟綜觀卷內並無蘇奕全律 師曾受原告委託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依據,則本件訴訟代 理人蘇奕全律師之代理權即有欠缺。 三、爰依前揭法條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