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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4號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詠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期間先補正而 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5、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狀所記載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非具體明確 ,尚無從得知其提起本件訴訟之實體法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 之相關法條規定為何;又其民事起訴狀內僅有訴訟代理人蘇 奕全律師之印文,應屬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之情形,惟綜觀卷 內並無蘇奕全律師曾受原告委託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依據 ,則本件訴訟代理人蘇奕全律師之代理權即有欠缺。本院業 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