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4號
原 告 康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定國
上列原告與
被告詠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由
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欠缺、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並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補正而
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5、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訴狀所記載之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
非具體明確
,尚無從得知其提起本件訴訟之實體法
請求權基礎即所依據
之相關法條規定為何;又其民事
起訴狀內僅有訴訟代理人蘇
奕全
律師之印文,應屬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之情形,
惟綜觀卷
內並無蘇奕全律師曾受原告委託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依據
,則本件訴訟代理人蘇奕全律師之代理權即有欠缺。本院業
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惟原
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
在卷可稽,其訴
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