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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6號
原      告  李彥賢  

訴訟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被      告  謝富日  
訴訟代理人  廖威智律師
複代理人    王昱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2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3月2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