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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質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原   告 天基冷凍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明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質權不 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之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 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規定甚明。再解散之公司 ,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 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 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被告現 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以107 年9 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101783號函廢止登記,應行 清算,而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程序及 清算人加以規定,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未自行選任 清算人,亦未向公司主事務所所在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 聲請選任清算人及進行清算程序,有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登記案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依前開規定, 自應以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法 定代理人,然原告仍以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為法定代理人,即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現代 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 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就被告現代工程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