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
原 告 天基冷凍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明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
質權不
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正確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
住居所暨其最新
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對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狀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
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
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規定甚明。再解散之公司
,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
,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
主管機關撤銷
或廢止登記者,
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
、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
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
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被告現
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以107
年9 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101783號函廢止登記,應行
清算,而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程序及
清算人加以規定,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未自行選任
清算人,亦未向公司主事務所所在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
聲請選任清算人及進行清算程序,有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登記案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可憑,依前開規定,
自應以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法
定代理人,然原告仍以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
監察人
為法定代理人,
即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現代
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
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就被告現代工程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