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1號
原 告 冠達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建裕
訴訟代理人 陳惠津
被 告 台灣春天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聿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8 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1
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
第31至3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