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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19號 原   告 吳家安 訴訟代理人 李茂禎律師 被   告 菊島海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天貴 被   告 林瑞庭 訴訟代理人 鄭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6月1日 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6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