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參 加 人 方 龍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新富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杜許淑媛等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三日內,補繳參加訴訟
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並依
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
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參加
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本訴訟及
當事人。二參加人
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三參加訴訟之陳述;聲請參加訴訟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59條第
1 項、第2 項、第77條之19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
兩造人數提出參加書狀繕本。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
加訴訟之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