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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   告 新富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新村 訴訟代理人 李政皇       簡維能律師       洪祜嶸律師       諶亦蕙律師 被   告 杜振錄       杜冠辰       杜成龍       杜錦輝       林錫津       杜許淑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杜弘森 被   告 杜俊雄       杜貞貞       蔡瓊慧 參 加 人 方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杜振錄、杜冠辰、杜成龍、杜錦輝、林錫津、杜俊雄 、杜貞貞及蔡瓊慧部分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應再開言詞 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