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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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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7號 上 訴 人 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珠 被 上訴人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 3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2,09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 萬3,9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