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67號
上 訴 人
乃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美珠
被
上訴人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
3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5 萬2,09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4 萬3,97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