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錦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瑜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捌仟伍佰柒拾柒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
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
參照
)。
二、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4日具狀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
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三)第
一、二審
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故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