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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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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錦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金大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瑜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捌仟伍佰柒拾柒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若有欠缺而未遵命補正者,其 上訴即不合法(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309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8月4日具狀對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上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第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故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