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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7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9號 原   告 麗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惠馳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劉福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溫劉莉莉 被   告 黃以行       鄭東林       王征通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桐 被   告 方智明       林偉俊       徐慶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彩晴 被   告 蔡清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吳秀卿 被   告 葉容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浩迪 被   告 曾謝淑華(即曾慶智之承受訴訟人)       曾凱宜(即曾慶智之承受訴訟人)       曾維達(即曾慶智之承受訴訟人)       曾維誠(即曾慶智之承受訴訟人)       蔣梅玲       顏心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國富 被   告 黃永芳       姜邱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于禎 被   告 姜金明       劉淑媛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鄭素珠 被   告 傅賢良       王佔才       鍾賜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謝淑華、曾凱宜、曾維達、曾維誠為被告曾慶智之承 受訴訟人。 理 由 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 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 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後,被 告曾慶智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曾謝淑華 、曾凱宜、曾維達、曾維誠,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證。依 照前述說明,本件應由曾謝淑華、曾凱宜、曾維達、曾維誠為被 告曾慶智之承受訴訟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