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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27號 原   告 盧玉琴 原   告 藍海淨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王荃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起訴聲明第一項「新北市○ ○區○○街○○巷○ 號2 樓房屋內2 間衛浴地面防漏處理與水管管 路抓漏實施修復行為之費用」、聲明第二項「新北市○○區○○ 街○○巷○ 號2 樓房屋內2 間衛浴防漏修繕費用」及聲明第三項「 原告藍海淨水科技有限公司租用之新北市○○區○○街○○巷○ 號 1 樓暫停營業損失之期間、日數及損失總金額」,並按其聲明之 各訴訟標的總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訴 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有關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 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 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9號研討結果參照)。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雖於起訴狀內記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惟原告並未陳報聲明 第一、二項進行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 ○ 號2 樓房屋內2 間衛浴地面防漏處理與水管管路抓漏之預 估修繕費用,亦未陳報聲明第三項有關新北市○○區○○街 ○○巷○ 號1 樓房屋自民國108 年6 月20日暫停營業直至修繕 完成可營業止,其合理修繕期間、日數及損害總金額,是本 院無從依其聲明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查報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並檢附估價單等證明文件,另與原 聲明第二、三項主張之修繕費用併同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力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