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隆元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謝宗興
被 告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被 告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尚謙
莊季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四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