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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   告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元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謝宗興 被   告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被   告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尚謙       莊季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四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