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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元 被 上訴人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被 上訴人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8 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伍拾伍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計 算式: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地價 為63,500元/ ㎡×71.7㎡=4,552,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