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2893號
原 告 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旭 住臺東縣○○鄉○○村○○○00○0號 臺中市○○區○○街000號00樓之0
被 告 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由徐曼雲為
被告即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
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板橋默砌旅店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0 年12月間由柯伊庭變更為徐曼雲,此有新北市政府函文所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申請書在卷
可稽,
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之新任法定代理人徐曼雲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