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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8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7號 上 訴 人 云辰電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被 上訴人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162,245.67 元,依被上訴人民國108 年6 月24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1 :31.365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5,088,83 5 元(計算式:162,245.67×31.36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7,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