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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02號 原   告 德隆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星貿 訴訟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被   告 華大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427,187元(即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 428號支付命令所示之債權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95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