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2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昇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廖金枝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偉廷        潘振明 以上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間,因 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4 月 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28 萬元(參佰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伍 萬零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