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訴字第2989號
原 告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施旻孝律師
被 告 王秀榕
訴訟代理人 劉王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
主文欄第四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
假執行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五、
綜上所述部分,既已明載「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等語,是主文欄第4項之後確有漏列有如主文所示記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