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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訴字第 3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北濱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八里國際高爾夫球場 法定代理人 莊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然仍有未足5 萬5,93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6日以 108 年度訴字第3087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而該裁定業於108 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 乙紙(見本院卷第49頁)附卷可稽,惟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 ,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見 本院卷第53頁至第77頁)在卷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 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婉如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